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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00:00
來源:本站
慈善信托屬于較為重要的慈善組織形式,在各國都得到了廣泛應用。2016年,我國將慈善信托的屬性確定為公益性質,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信托的主要管理部門,從事慈善信托備案及管理工作;較為明確地規定了慈善信托中的利益方,并激活了我國的信托機制,使慈善信托逐漸應用于公益事業中。
一、慈善信托的發展歷程
慈善信托已成為一種普遍使用的公益慈善組織形式,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信托主要是由英國用益制度演變而來,用益制度的出現突破了英國在發展過程中的土地制度的困擾。隨著用益制度的發展,其逐漸演變出信托功能,在不同的發展時期,解決了較多的發展難題。英國政府對信托功能的重視程度逐漸提升,這組織開展慈善項目的重要形式,慈善信托在公益事業中的地位逐漸提升。20世紀以后,美國社會經濟獲得了較好的發展,對慈善事業的需求逐漸提升,這促使慈善信托制度不斷改革。進入21世紀,我國才開始逐漸引入慈善信托,并將慈善信托制度應用于慈善事業中,制定了較為完善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了慈善事業的不斷發展[1]。也讓信托功能逐漸應用在慈善項目中,慈善信托法律法規開始出現,慈善信托成了慈善組織開展慈善項目的重要形式,慈善信托在公益事業中的地位逐漸提升。20世紀以后,美國社會經濟獲得了較好的發展,對慈善事業的需求逐漸提升,這促使慈善信托制度不斷改革。進入21世紀,我國才開始逐漸引入慈善信托,并將慈善信托制度應用于慈善事業中,制定了較為完善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了慈善事業的不斷發展[1]。
二、慈善信托與慈善捐贈的對比
慈善捐贈及慈善信托同屬于慈善事業,但是雙方開展慈善項目的方式不同,適用的慈善法律制度及稅收政策不同,在慈善事業中產生的影響及占據的地位也存在較大的差異。
慈善信托主要是基于信托的法律關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組成。慈善捐贈中,捐贈方與受贈方簽訂捐贈合同,合同簽訂后雙方建立法律關系,合同簽訂中沒有第三方。慈善信托中的財產獨立于受托人、委托人;慈善捐贈中,捐贈人在捐贈后,就失去了對捐贈財產處理的權利。慈善信托中的委托人可以保留財產處置權,能達到保證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并且委托人對受托人有一定的監督管理權力。因此,慈善信托具有較為獨特的優勢,能滿足慈善事業的多樣化需求。
三、我國慈善事業現狀及慈善信托的意義
目前,我國慈善事業處于較為穩定的發展階段,受到的關注度逐漸提升,慈善組織規模逐漸擴大,慈善項目數量逐漸增加。但是,與其他國家慈善事業發展情況相比,我國的慈善組織數量及財產捐贈類型、規模、方式都較為傳統,不利于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并且我國慈善捐贈只能捐獻資金,不能以其他形式對不動產、股權等進行捐贈。我國慈善事業發展過程中,存在慈善捐贈監督管理不到位的現象,監督管理機制還不完善,部分慈善資金在運作的過程中缺乏公開性、透明性,導致社會民眾對慈善信托的質疑不斷增加,慈善事業的發展受阻。在我國慈善事業中應用慈善信托,能完善我國慈善信托監督管理制度,提供慈善資金運行的公開性、透明性,保證慈善事業的信譽和口碑,提高社會民眾參與公益事業的積極性[2]。
四、我國慈善信托的業務模式
1、標準慈善信托的模式
標準慈善信托模式屬于較為常見的慈善信托形式,主要是信托公司或慈善組織承接慈善信托項目后,根據實際情況幫助委托人制訂慈善信托計劃,保證慈善信托能順利進行的同時,為委托人提供服務。如果委托人較為單一,應選擇標準慈善信托模式開展相關業務。但是,由于我國慈善信托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信托工作主要優勢不在于為慈善信托尋找資金,如果強行要求信托公司為慈善信托尋找資金投入,會增加信托公司的經濟成本,不利于信托公司的發展。
2、“慈善信托+慈善組織”模式
“慈善信托+慈善組織”模式主要是由信托公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成立慈善信托機構,負責籌集慈善信托資金,委托慈善組織篩選慈善項目、負責后續的資金使用等工作。該模式既能發揮信托公司資金籌集、投資等方面的優勢,也可以充分利用慈善組織尋找慈善項目的運營優勢。但是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過程中,存在不能開具捐贈收據的問題。由于慈善捐贈資金是直接委托給信托公司,如果不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調整,就會導致上述業務模式受到較多因素的制約[3]。
3、“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模式
“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模式主要是慈善捐贈人員按照個人意愿將資金捐贈給慈善組織,慈善組織作為委托人成立慈善信托。這種模式能避免信托公司無法開具捐贈發票的弊端。捐贈人在捐贈資金后,可以直接在慈善組織內部開具捐贈發票,并可以使用稅收優惠,保證慈善捐贈人的權利和權益。慈善信托公司在尋找資金捐贈的過程中,如果捐贈數額較為零散,需要在信托項目中增加資金投入,不利于信托公司的發展。慈善組織作為信托委托人,能節約信托公司所投入的經濟成本,并可以提高信托公司的經濟效率,但是這種模式在實行過程中會存在較多的阻礙。慈善組織如果作為委托人,會導致委托人失去原有控制慈善資金的權利,不符合慈善信托建設初衷。
4、“公益目的信托+慈善組織”模式
“公益目的信托+慈善組織”模式主要以信托公司為發起人,委托人將慈善信托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管理,并成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將委托人的資金用于投資,所得收益全部或部分用于公益事業,屬于慈善項目。應用這一模式,信托公司和慈善組織之間需要建立慈善信托,對捐贈資金進行集中管理,保證慈善信托更加規范。
05 “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模式
慈善資金捐贈主要以現金為主,如果捐贈不動產或者股權,委托人會受到較多的政策限制,需要繳納的稅款也會大幅增加,導致委托人棄捐或者直接在海外完成捐贈活動。慈善信托的未來發展趨勢應是能實現不同類型資產的捐贈,并可以將不動產和股權作為慈善信托基礎資金,所有經濟所得都可以用于公益項目。同時,能有效降低資金捐贈過程中存在的高額稅收問題;并具備完善的財產等級制度,詳細記錄不同類型的捐贈資產,為慈善信托發展提供更多的空間。
五、我國慈善信托的發展難點
1、稅收優惠政策不清晰
稅收優惠制度是促進慈善信托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部分發達國家不斷完善慈善信托的法律、政策等,并給予慈善信托較多的稅收優惠,有效推動了信托公司和慈善組織參與到慈善信托設立中,減輕了委托人稅收負擔。但是,我國慈善信托稅收政策仍然存在較多問題,導致我國慈善信托難以向著健康的方向發展[4]。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對慈善信托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慈善組織在接受捐贈時,應向捐贈人開具統一的捐贈票據,并且受托人需要在慈善委托文件上簽字,之后到民政部門備案,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信托公司不屬于慈善組織,也無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收據,導致委托人捐贈資金后還需要繳納稅金,并且還會出現慈善資金無法入賬的情況,導致慈善信托發展較為困難,大部分捐贈人不愿意在國內建設慈善信托。部分信托公司在開展慈善信托的過程中會選擇與慈善組織合作,以解決信托公司不能開具捐贈收據的問題,這限制了慈善信托的規?;l展。
2、慈善信托法律缺失
目前,我國慈善信托的法律不完善,針對慈善信托的法律法規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我國與對慈善信托的有關事項的規定不夠深入和詳細,導致慈善信托發展較為緩慢。此外,各個地區實行、運用的慈善信托模式不統一,限制了我國慈善信托的規?;l展。
3、慈善信托資金來源單一
慈善信托成立過程中的資金都為現金,不動產、股權等不能作為慈善信托的初始資金。如果將不動產、股權作為慈善信托初始資金,會涉及較多的稅收問題。若不能及時解決上述問題,就會導致慈善信托無法實現設立目標,信托資金缺乏多樣性及靈活性。
4、慈善信托資金監管不到位
在慈善信托發展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受托人濫用慈善資金的情況。為了能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我國建立了慈善信托監管部門。但由于我國慈善信托正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尚未建立統一的慈善信托建設制度,導致我國不同地區的慈善信托模式存在較大的差異,增加了慈善信托的管理難度。此外,慈善信托在建立之初需要委托人到民政部門備案,但是民政部門負責的事項較多,導致其對慈善信托進行監督和管理的人力、時間十分有限,經常會出現監管不到位致使受托人濫用慈善資金的問題,不利于我國慈善信托事業的發展[5]。
六、我國慈善信托的發展策略
1、完善信托法律制度
為實現我國慈善信托的快速發展,政府有關部門應不斷完善慈善信托的法律制度,為慈善信托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做好慈善信托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促進慈善信托獲得更好的發展,為我國慈善事業作貢獻。
2、完善信托稅收政策
信托公司一般會與慈善組織合作開展慈善信托業務以解決信托公司不能開具捐贈收據的問題,這一措施可以有效解決慈善信托的稅前抵扣問題,但仍未得到有關稅收部門的正式認可。為了促進慈善信托的發展,相關稅務部門應積極認可該種稅前抵扣模式,并不斷完善各種相關模式,解決各種模式中存在的爭議問題,為慈善信托的發展提供明確的政策依據。慈善信托中的資金在投資后,如果出現增值的情況,需要依據增值情況向稅務部門繳納增值費用,導致慈善信托委托人繳納的費用較多。在慈善信托發展過程中,政府有關部門應該根據慈善信托受益性質等其他因素,給予委托人一定的稅收優惠,如果慈善信托資金投資收益全部用于公益項目,則慈善信托無須繳納增值稅等費用,以提高信托公司及慈善組織都設立慈善信托的積極性。另外,針對非現金捐贈,稅收部門可以參考稅收優惠政策,減免慈善信托委托人非現金慈善財產捐贈的稅收,并可以根據實際資產情況給予慈善信托委托人較多的優惠政策,減少慈善信托委托人在財產轉移或者股票投資過程中的增值稅費用,為我國慈善信托發展奠定良好的稅收政策基礎[6]。
結語
為保證我國慈善信托機構的長遠發展,有關部門應完善慈善信托法律制度和稅收政策,加強對慈善信托的監督管理,使慈善信托更加規范,能在我國公益事業中發揮優勢。慈善信托中信托公司及慈善組織都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兩者存在互惠互補的關系,其可以加強合作,共同促進我國慈善信托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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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海娟,汪志紅.慈善信托的中國實踐及其發展路徑:基于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的考察[J].湖北理工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1,38(5):40-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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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玉國,楊曉東.慈善信托在中國的發展和業務模式分析[J].西南金融,2017(5):65-70.
[6]林靜.慈善信托:慈善事業與財富管理的跨界融合[J].福建金融,2017(3):14-18.
作者:李 雙 維
來源:財 策 智 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