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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00:00
來源:華夏時報
文:張凌霄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慈善不再是富人的專利,只要有心有意,無論何時何地,小到一分錢、一塊錢,大到幾十萬元、上百萬元,人們可以通過網絡快速便捷地奉獻自己的愛心,互聯網已成為慈善捐贈的重要途徑。
然而,也正是這份便捷,導致了一些曾經極少發生的“意外”正在不斷出現。
比如,孩子拿著家長的手機玩,無意中把家長銀行卡里的錢捐了出去,怎么辦?某人在刷手機上網時,突然被某個公益項目的內容感動,想要捐一小筆錢,結果多按了個零,怎么辦?又或者,過了一小會后,這位捐贈者后悔了,不想捐了,怎么辦?
絕大多數公眾對公益慈善領域法律規定的認知是模糊的,很多人認為,既然錢是自己捐出去的,那捐給了哪家機構再問這家機構要回來是理所當然的事。然而,現實可能稍稍有些“殘酷”。簡而言之,慈善捐贈不是想退就能退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
這里首先要了解一個法律概念:什么是慈善捐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也就是說,慈善捐贈是指捐贈人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將其財產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活動。
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贈與,慈善捐贈具有公益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就是說,慈善捐贈一般是不可撤銷的。
所以說,如果某人看到網上的募捐信息受到感動,捐了一筆錢,稍后反悔,想找慈善組織把錢退回來,這種情況是不被法律允許的。
近年來,有些慈善組織遇到了一種新型網絡詐騙模式。簡單來說,就是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公益的名義做的“殺豬盤”,以“捐贈返利”的噱頭,“借用”慈善組織真實合法的捐款賬號,鼓勵受害人向其捐款“做公益”。慈善組織的公信力和“捐贈”的真實性使其成為了不法分子布下陷阱中的第一環,隨后不法分子會用更大的誘惑騙取受害人的大額資金。
在這類騙局中,不法分子利用了某些慈善組織的公開募捐項目,比如在慈善組織互聯網募捐信息平臺上發布的募捐信息,或某些慈善組織的公眾號、網站中發布的募捐通道等,受害人最初的捐款確實會直接匯入該慈善組織的銀行賬戶中。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慈善組織退還捐款呢?
這里就要引出另一個法律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受害人向慈善組織捐贈,是否屬于“重大誤解”或“違背真實意思”呢?我認為不是。雖然這是不法分子的一種詐騙模式,但慈善組織并未實際參與詐騙,而受害人在向慈善組織捐贈時,確實也是抱著“做公益”的目的,或者說,認為自己確實是在“做公益”。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慈善組織并沒有法定的義務退還受害人的捐贈款,而有些受害人要求慈善組織賠償其被詐騙的資金,那就更不是慈善組織的責任了。
還有一種我們之前舉例的情況:捐贈人捐款的時候多按了個零,能不能把多余的捐款要回來呢?
從法律上來看,這種情況被認為是基于“重大誤解”,即并非捐贈人真實意思表示,違背了慈善捐贈“自愿”原則。當然,這樣的“錯捐”“誤捐”,捐贈人是可以要求慈善組織退還捐贈的。但在實際操作中,退還的金額只能是超出原意向捐贈的部分金額。
如果是孩子“替”家長捐贈,家長不知情,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也就是說,如果孩子未經監護人許可而進行了捐贈,其與慈善組織之間達成的捐贈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捐贈人是可以要求慈善組織退還捐贈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兩種情況,都需要由捐贈人來承擔舉證責任。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對于捐贈人其實還有一個“反悔”條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之所以要在此處強調這個條款,是因為很多人都認為,這是一個可以合法要求慈善組織退款的理由。實際上,適用該條款時除了需要由捐贈人自己舉證證明確實在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外,更為重要的是“不再履行捐贈義務”,這不等于能夠要求慈善組織退回已經捐贈的部分。
簡單來說,如果某捐贈人和某家慈善組織簽訂了捐贈協議,約定捐贈一百萬元人民幣,分兩期支付,該捐贈人已完成第一期50萬元的捐贈,這時該捐贈人提出適用該法律條款,那么捐贈人只能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不再繼續支付剩余的50萬元,但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慈善組織退回之前已經捐贈的部分。
其實,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慈善組織無條件向捐贈人退款,特別是一些具有爭議的捐款,并非其法定義務,甚至可能涉嫌違法違規。
從慈善組織內部治理的角度來說,慈善組織在接受了捐贈人捐贈款項之后,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也就是說,捐贈人的捐贈款項極有可能已經被執行到了某一個慈善項目中,或已經資助撥付給了受益人。特別是對于一些時間跨度比較長的捐贈,涉及到已經開具了由財政部門統一監(?。┲频木栀浧睋?,還涉及到項目可能已經結項、審計已經完成等現實問題。
然而,在現實中,慈善組織如果不給捐贈人退還捐款,可能會承擔非常巨大的“輿論”壓力。慈善組織在堅守法律和規則時,往往會“違背民意”。
例如,2019年,一位患有中度抑郁癥的妻子將家里的55萬存款捐贈了217家基金會,因嚴重影響家庭生活,其丈夫要求這些基金會退回捐贈。這起事件在經過媒體的廣泛報道后,引發眾多網友關注。一些網友認為,捐贈人患有抑郁癥,慈善組織如果不退還這些捐款,有違慈善初衷。
其實,從法律上來講,患有中度抑郁癥并不能成為合同無效的理由,也就是說,這217家基金會是沒有義務退回這些捐款的。
但這起事件最后的“結局”是讓公眾“滿意”的——當時的報道稱,在其捐贈的217家基金會中,一共聯系到114家,其中32家已將全部或部分捐款退還:有的基金會做了善款追溯,退回了尚未執行的部分善款;有的基金會聯系了愛心人士向該家庭捐款,變相“退款”;還有幾家涉及金額較小的基金會,選擇以個人轉賬的方式“退款”。
其實,對于這些慈善組織而言,退款更多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但如果此類情況都要由慈善組織來承擔退款責任,顯然也是不公平的。
當此類情況出現,公眾對慈善組織提出質疑時,其實也是一個向公眾普及法律和慈善常識的好機會。慈善組織更需要做的是進行積極引導,用專業來建立更強的公信力。因為,對于法律和規則的堅守,守住的其實是慈善行業的底線。
法律并非是無情的,對于慈善組織和慈善從業人員而言,遵循法律、敬畏法律,是一種約束,更是一種保護。依法行善、規范治善,讓法律的權威來保駕護航,用更為平和、平等、開放的姿態面對公眾,能夠推動慈善事業更專業,更有公信力,也能走得更為長遠。
來源:華夏時報